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1.问:请介绍《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地方党组织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1994年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稳妥有序开展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有力加强了地方党组织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完善党内选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地方党组织选举质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同时,地方党组织选举实践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为此,党中央明确要求修订《条例》,并将修订工作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根据党中央部署,中央组织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条例》修订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对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明确了代表和委员产生、选举实施、呈报审批、纪律监督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是党内选举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新时代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修订和实施《条例》,对于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规范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问:请介绍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条例》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强调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程序规定,严肃纪律要求。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四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做到于法周延、简便易行。《条例》共8章49条。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按期换届、选举方式、选举权利、投票方式、选举办法等作出规定;第二章“代表的产生”,明确代表条件和名额、结构比例、差额比例、产生程序、资格审查等内容;第三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对委员条件、候补委员比例、差额比例、产生程序、选举要求等作出规定,突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明确常委差额人数,规范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程序、当选要求等;第五章“选举的实施”,对召开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差额预选、当选要求、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范;第六章“呈报审批”,明确召开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的呈报和审批要求;第七章“纪律和监督”,强调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严明纪律,强化监督,严格追责问责;第八章“附则”,明确解释主体等。
3.问:请问《条例》对党代会代表的产生有什么新要求?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对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优化结构、加强审核把关、改进产生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既保证代表的代表性,又保证代表的先进性。《条例》从4个方面对代表的产生作出新规定:一是严格代表条件。强调代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二是明确选举单位划分。规定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选举单位。经同级党委批准,地方党委派出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三是优化代表结构。明确要求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省区市党代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四是规范产生程序。明确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按照确定候选人推荐人选、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和候选人等4个环节步骤进行,强调选举单位要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并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同时,从于法周延考虑,明确了代表补选的相关要求。
4.问:请问《条例》在确保委员人选质量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党委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条例》着眼增强地方党委整体功能,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从委员资格条件、上级党组织领导和把关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人选质量。一是明确委员条件,强调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二是明确候补委员比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三是明确差额比例,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常委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1-2人。四是强化上级党委领导和把关作用,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委员产生的各个环节,严把委员资格条件关和产生程序关,规定党委组建考察组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明确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后报上一级党委审批,当选的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纪委委员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等。
5.问:请问《条例》在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会议选举是地方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重要环节。实际工作中,各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科学制定选举办法,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强化全程监督指导,推动选举规范有序进行。《条例》就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在会议条件方面,规定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明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应当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面,明确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占代表人数的10%左右,由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在候选人排序方面,规定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委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在写票投票方面,明确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为填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在当选要求方面,明确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同时,对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和少于应选名额两种情形如何确定当选人作出规定。在报告得票情况方面,为全面准确反映选票选项内容,保障党员、代表知情权,明确预选和正式选举时,总监票人要报告被选举人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情况。同时,《条例》对介绍候选人、差额预选、监票人和计票人产生、有效票界定等作出规范。
6.问:请问《条例》在强化选举纪律和监督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换届选举风气关系换届选举成败,关系用人导向、干事导向。《条例》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换届纪律的有关要求,汲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辽宁拉票贿选案教训,专章对严肃纪律和监督提出要求。一是明确选举纪律。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强调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二是强化监督实施。明确《条例》由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三是严肃追责问责。强调凡违反《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问:请介绍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答:党中央印发《条例》的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研究,带头执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